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分院

关于绥农号大豆新品种保护与授权代理生产经营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7-04-12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分院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文件

绥农研[2007]8号


关于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大豆新品种保护与授权代理生产经营相关事宜的通告

各地市种子管理处: 

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是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自主创新育成的大豆新品种,其中绥农22号于2005年由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推广,绥农23号、绥农14-3于2006年审定推广,绥农14-3于2005年1月1日,绥农22号、绥农23于2005年11月1日新品种保护权分别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生效。 

绥农22号原试验代号绥99-3219,申请号为20050278.6,公告号为CNA002409E;绥农23号原试验代号绥98-336,申请号20050279.4,公告号为CNA002410E;绥农14-3原试验代号绥农14-3,申请号为20040300.1,公告号为CNA001629E。 

为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种子生产与经营,建立保护品种生产与经营销售网络,使广大农民用上高纯度、高质量、价格适宜的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以上保护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黑龙江省第一、二积温带)以市(县)为单位实行保护品种生产与许可经营。

为此,有关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号生产与经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从2007年开始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在全省实行保护品种生产与许可经营,凡取得许可经营权的单位,根据绥化所《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实施细则》和《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协议书》规定,在授权市(县)可独家办理以上保护品种大豆良种的生产与经营许可,销售范围可外销全省;对于非许可经营单位,不允许其进行以上保护品种的生产。如果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以商业目的生产以上保护品种,品种权人及各市(县)许可经营单位有权申请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各区域的许可经营单位如果发现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单位生产与经营不符合要求的种子,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提出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贵市(县)获得许可经营权的单位,我所将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

3、建议各地市种子管理处及农场种子管理部门在办理保护品种的生产许可证时予以严格把关。对2007年生产单位办理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大豆良种生产许可证时务必要求其生产单位出示与我单位签定的《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协议书》和在授权单位购种(原种)发票方可办理,否则不予办理。

附件

1、《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协议书》

2、《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实施细则》

3、大豆品种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品种权公告书

4、大豆品种绥农22号、绥农23号、绥农14-3品种审定书

2007年4月10日


主题词: 绥农22号 绥农23号 绥农14-3 品种保护 授权代理 生产经营

抄送机关:黑龙江种子管理局 各地市种子管理处 各市(县)种子管理站

印发机关: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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