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分院

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6-12-26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分院

绥化农科所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所将对所有自育大豆品种申请新品种保护,绥农22号、绥农14-3、绥农23号三个大豆品种现已做出申请并由农业部发布了公告。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高产、优质大豆新品种的种子市场,使广大农民用上质优价宜的大豆种子,使种子生产者能顺畅销售自己生产的上述大豆种子,互惠互利,实现双盈,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特制定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细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科所在大豆保护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以市、县、农场为单位,采取公示或电话联系方式,公开竞招品种许可经营人,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开发市场。 

第二条:申请生产经营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品种权人签订《大豆保护品种许可经营授权协议书》,严格按照《种子法》规定办理该品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种子专营制度。各品种许可经营人应维护自己的许可经营区域内的市场秩序,要与农业系统的科技法规、种子管理等有关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并与工商、公安及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如有重大侵权行为,可向品种权人举报,共同维护市场。举报电话:0455-8399581

第三条:品种许可经营人所生产种子的级别以授权书为准,没有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原种。否则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品种许可经营人对所生产的保护品种的原、良种质量负责,种子出现问题,责任全部由品种许可经营人负责。

第四条:品种许可经营人在上市销售种子的外包装袋醒目位置上必须标有“黑龙江省农科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许可”字样,统一字体为楷体,字体颜色为红色,包装袋印制前应将电子版清样报给品种权人确认。

第五条:为了保证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种子质量,品种许可经营人须每年从品种权人(绥化农科所大豆育种室)处购进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原种,其数量根据下一年经营量确定,大豆原种价格在6/公斤。

第六条:品种权人于10月末前向品种许可经营人按所购原种数量提供品种许可经营标签,品种许可经营人所售种子每一包装(只允许使用一种规格的包装25/袋)上均应有一枚品种许可经营标签,并贴于种子袋口标签正面上,此标签只能用于授权经营品种。如品种权许可经营人生产数量由于产量增加超过授权数量而出现标签不足时,应提前20天向品种权人提出增加标签数量,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如发现市场上品种许可经营人销售的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的种子无授权经营标签,品种权人有权要求品种许可经营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非法收入的2倍,情节严重取消经营许可。

第八条:品种权人有义务在全省范围内,在最佳时期,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介对保护品种进行宣传,品种许可经营人在其授权区域内进行广告宣传,其内容应争得品种权人同意并符合《广告法》。

第九条:品种权人与区域品种许可经营人协商制定绥农号大豆保护品种区域销售价格,经营期间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需要调整价格时,各品种许可经营人应与品种权人协商后统一调整,不得单独调整市场价格,避免引起市场混乱。

第十条: 所有授权经营的大豆保护品种的种子可在全省范围内销售,不得人为设限。

第十一条:品种许可经营使用费为每个品种许可经营期内缴费2万元。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调查核实,撤消区域品种许可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品种许可经营两年为一周期,申请人与品种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许可经营授权协议书,终结日期后再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11日开始实施,其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绥化农业科学研究所

                                                      2006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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